服务升级!以下场所只需备案即可营业_经营_材料_单位
为贯彻落实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从现在起,书店、录像厅(室)、音乐厅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,正式从“许可”改为“备案”。这可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,而是实实在在的便利升级。那么,公共场所究竟该如何依据此办法开展备案工作呢?下面为您详细解读。
一、备案对象
录像厅(室)、音乐厅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、书店(300平方米以上)等七类公共场所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共场所。
二、备案程序
(一)提交材料
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办理卫生备案。备案时应当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(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)提交以下材料:
1.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》;
2.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;
3.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(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)。
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、合法、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(二)备案登记
1.疾病预防控制部门(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)将对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材料进行审核。
2.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,疾病预防控制部门(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)将当场办理备案手续,出具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》。

3.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疾病预防控制部门(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)当场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。
4.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同一地址经营多种备案项目,出具一个备案凭证,并注明经营项目。经营涉及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,仅办理卫生许可证,并注明备案项目。
5.在不同地址经营的公共场所连锁单位,应当分别办理卫生备案。
(三)备案变更
1.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、路名或门牌号(非迁址),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原实施备案部门提交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变更信息表》及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2.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经营场所地址、调整经营项目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办理备案。
三、附则
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,原证继续有效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或者发生变更时,按本规定进行备案,不再延续或者变更原卫生许可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