巢湖一会所违规经营被罚!_处罚_公共场所_营业
公共场所卫生安全,关乎群众日常健康,更是城市公共卫生治理的重点环节!所有经营性公共场所,必须持证合规营业,未取得合法卫生许可、未完成备案擅自经营,均属于违法行为,必将被依法查处。
5月25日,巢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结果:
处罚对象:巢湖市**会所
处罚文书:巢卫公罚﹝2026﹞5号
违法事实:该会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,擅自开展经营性营业活动,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规定,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。
处罚依据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
处罚结果:1、给予警告行政处罚;2、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(5000元)
处罚法规权威解读
不少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,认为完成工商注册即可营业,忽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,最终触碰法律红线。本次处罚核心法规解读如下,所有经营主体务必知悉!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
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,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罚款、停业整顿、吊销“卫生许可证”的行政处罚:
(一)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,而继续营业的;
(三)拒绝卫生监督的;
(四)未取得“卫生许可证”擅自营业,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。
罚款一律上交国库。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五条
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;
(二)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;
(三)以涂改、转让、倒卖、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。
对涂改、转让、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,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。
核心违规解读:本次涉事会所因无证擅自营业时长超三个月,符合从重处罚情形,执法部门依据法规上限标准作出处罚,兼具警示性和规范性。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,卫生条件、消毒流程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均无法得到监管保障,极易滋生细菌、病毒,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,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。
行业警示提醒
公共场所卫生许可,是合法经营的前置硬性条件,绝非可办可不办的可选流程。无论是会所、酒店、足浴、美容美发等各类面向公众的经营性场所,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,持证经营、合规运营。
在此郑重提醒各经营主体:
1.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开业前务必办理齐全卫生许可及备案手续,常态化做好场所清洁、消杀、通风等卫生管理工作;
2.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办理健康合格证,规范上岗流程,杜绝各类卫生违规问题;
3. 广大市民消费时可留意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公示信息,自觉规避无证经营场所,守护自身健康权益,发现违规行为可积极举报。
来源:巢论坛综合巢湖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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